①過燒對任何類型和用途的鍛件都是不允許的。凡屬過燒的鍛件必須報廢。
②對過熱和脫碳的鍛件,則應區別其用途和類型,作相應的規定。根據鍛件的用途和工作條件可分為:類(保安件)第二類(重要件)、第三類(一般類)以下予以分別介紹:
類:工作時,受到頻繁而復雜的交變應力的作用,一旦鍛件損壞,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事故,如汽車的前軸、半軸、轉向和制動系統的鍛件。該類鍛件的成品一般不允許有過熱組織。有輕度過熱時,其力學性能,尤其是沖擊韌度不應低于相同材質及硬度范圍的數值。加工面允許的脫碳層深度按-般表面缺陷對待,即不超過實際加工余量的一半。非加工面的允許深度對中、小件(6kg以下)不超過0.5mm,較大件不超過0.8mm。
第二類:此類鍛件往往承受復雜的交變應力的作用,傳遞較大扭矩或作卨速運動,如: 內燃機曲柄、連桿、汽車的方向節又、十字軸等。一旦零件損壞,可能造成車輛、機械設備事故,但一般不會造成人身安全事故,此類件過熱程度應加以限制;對碳素結構鋼規定其晶粒度或魏氏組織的允許程度;對合金結構鋼規定其魏氏體的級別以及硫化物析出的程 度等。在制定其過熱的金相標準時,應以保證鍛件力學性能,尤以沖擊韌度無明顯降低為依據。在條件許可時,作實體鍛件疲勞強度試驗,根據試驗結果制訂出過熱標準。在加工面上脫碳深度仍作為一般表面缺陷對待;而非加工面,對中、小件(6kg以下),不得超過 0.6mm,大件不得超過1mm;對某些特殊鍛件,如桿部不加工的中、小型連桿,其桿部的脫碳層深度不得超過0.4mm。
第三類:一般齒輪件、連接件、手柄等,此類件通常具有足夠的強度,一般不易損壞,對此類鍛件的過熱和脫碳可不作具體的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