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鍛件可以直接用鋼錠制造,但鋼錠應是鎮靜鋼,必須標明 爐號,并附有檢驗合格證明書。
2、鍛件可以用軋材或鋼錠鍛造成的鋼坯鍛制成。這些鋼材必 須具有出廠合格證明書。
3、對無合格證明書的鋼錠、鋼坯和軋材,必須按有關的材料 標準進行復驗,確認合格后才能使用。
4、制造廠必須按需方圖樣規定的鋼號生產鍛件,如需代南, 必須征得需方同意并具書面文件。
5、鍛件用鋼的化學成分應以抽樣分析的結果為依據,其值按 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的規定。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外的 鋼號,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。
6、當需方要求進行鍛件化學成分驗證分析時,按GB/T222和GB/T223.1-223.77的規定執行。
7、如果需方要求在標準規定以外的位置取樣進行鍛件化學成 分驗證分析時,應在訂貨合同上說明,并且所用的允許偏差由供需 雙方協商確定。